请求赔偿申请书
申请人:李结清,女,194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50421194007200546,住广西梧州市龙圩区大坡镇合垌村古榄一组208号。
代理人:陈金泉,男,汉族,系申请人的儿子,身份证号码450421196203250515,住苍梧县龙圩镇凤岭街文化里157号(苍梧中学),系苍梧中学教师,代理人联系电话:13197743582。
申请人于2017年7月25日因车祸粉碎性骨折到苍梧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苍梧县人民医院于2017年8月2日进行了左大腿骨折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并共留医97天后于2017年10月30日出院,出院后申请人由于年事已根本高无法进行强体力劳动和强度大的活动,只是进行简单无负重行走,但不幸的是,申请人2018年4月9日因手术处疼痛再次到苍梧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8年4月11日拍片检查结果是原安装的钢板断了,不得不进行二次手术。经过48天治疗于2018年5月27号出院,共用医疗费28067。87元。一个价值13000元的钢板竟然这么容易断,作为植入大腿的内固定的钢板在负重120斤的情况下断了,这样的钢板谁敢用?这样的钢板难道没问题?一个78岁的老人了经历一次手术已经够惨了,因你们的钢板等问题而再经受一次手术,而且要从她的髌骨处切一小块骨头出来补到原伤口处,又增加了一处伤口。申请人及家属因此身心受到了巨大的伤害。你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3条、59条之规定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49条之规定.请求你公司依法赔偿申请人本次住院治疗的材料费、手术费、医药费等共2万元。
此致
天津市威曼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申请人:李结清
代理人:陈金泉
2018年 6 月 8 日